冀國稅發[2009]94 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補充如下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截止日應按照《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國家稅務局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逾期不再受理。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報批程序
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的國家稅務局申請,也可向所在地縣級國家稅務局申請,由所在地縣級國家稅務局核準后轉報有權審批的國家稅務局。
三、資產損失審批權限
?。ㄒ唬┙鹑谄髽I當年申請扣除的資產損失(專指貸款損失),每筆損失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100-500萬元的,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
?。ǘ┢渌髽I當年申請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外的其他損失,金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500-2000萬元的,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5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
?。ㄈU權縣(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權限比照市國家稅務局權限執行。
四、成立重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審批委員會
為確保審批工作的準確性和嚴肅性,省、市、縣級國家稅務局要分別成立重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管局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由稅政、法規、征管、稽查、計統等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一)下列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應由審批委員會審核決定:
1.稅前扣除金額較大的事項。具體標準為:省國家稅務局審批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批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1500萬元(含)以上的;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
2.稅前扣除復雜的事項。
(二)重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審批委員會的審核決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對于由審批委員會審核決定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主管職能部門審核結束后,提交審批委員會各成員;
2.各成員審核后,簽署審核意見,返還主管職能部門;
3.主管職能部門根據審批委員會審核結果,經局長或主管局領導批示后,作出準予或不予稅前扣除的決定,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納稅人。
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時限
負責審批的國家稅務局應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申請即報即批。省、市、縣級國家稅務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國家稅務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六、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落實誰審批、誰負責的制度要求,強化責任意識,把好審核審批關。審批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依據要充分,資料要齊全,手續要完備,要有審核人的調查報告。
七、負責審批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國家稅務局,應設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詳細登記損失類別、申報金額、審批金額、批準時間、批準文號、扣除年度等內容,建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加強稅前扣除的后續管理。要適時開展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工作的抽查監督和專項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