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稅函[2008]137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代開發票時征收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遇有下列情形,代開發票時出具相應資料,可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ㄒ唬┎焕U納企業所得稅的黨政機關,出具該機關《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ǘ┢髽I所得稅在地稅機關實行法人匯總納稅的企業的下屬機構,出具總機構證明;
?。ㄈ┦瓤缈h(市、區)施工的建筑工程,提供《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及回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證明。
?。ㄋ模┐_建筑業、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等發票時,需要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情形,按《代開發票免征或減征所得稅一覽表》(見附件)中列舉的項目及要求執行。
二、符合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得稅條件的,在2008版征管應用系統“代開發票”模塊錄入《代開發票征稅減除項目確認表》,附送相關資料,經征收分局局長審批同意后生效。目前使用2005版征管應用系統的暫按現有規定執行,待升級后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三、企業所得稅在地稅機關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二○○八年六月三日